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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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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和税收保全怎么理解 应纳税款核定书的含义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2年5月5日 来源: 昆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szgdjfls.com/

  罗毅,昆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罗毅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强制执行和税收保全怎么理解

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税收保全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防止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强制执行和税收保全怎么理解

1.两种措施的适用对象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两种措施的实施条件不同

对当期应纳税款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前,提供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的条件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前,强制执行措施断后。注意此处的“责令限期缴纳”对两种措施而言有所不同,税收保全措施的“限期”是指纳税期限;强制执行措施的“限期”是指纳税期限结束后由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

3.两种措施的实施时间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是对当期的纳税义务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实施的;而强制执行措施则是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并且责令限期届满之后实施的。

4.两种措施的执行金额不同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仅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款为执行金额;而强制执行措施应以纳税人应纳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作为执行金额。

5.两种措施的采取方式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的方式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仅仅是冻结、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并未剥夺纳税人财产所有权,而只是对纳税人的财产处分权的一种限制。而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扣缴税款或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所得抵缴税款,是扣缴、拍卖、变卖纳税人财产,可以直接使纳税人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

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应纳税款核定书的含义是什么

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税务行政文书。应纳税额核定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无法核实征收或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纳税额,而向其下达的执行决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人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纳税人有以上所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以上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应纳税额核定书适应纳税人经营核算有失规范、准确的客观实际,能够保障该类纳税人严格履行应纳税义务,防止同类型企业间出现税负失衡和杜绝国家税款的偷逃流失。应纳税额核定书具备法律效力,税务机关一经核定应纳税额后下达,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应纳税额标准按时缴纳税款,不得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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