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毅,昆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主创业,但是公司的成立还是需要一定的门槛的,同时如果成立公司因为各种原因需要解散这个公司有一些什么流程呢今天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法律问题是公司注销流程及需要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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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注销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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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它公司收购、公司章程规 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这时公司可以申请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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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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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注销,宜早不宜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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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如果企业是自己不想干了,主动宣布解散、破产、撤销的,在决定注销之时就应当准备材料去办理税务注销,在完成税务注销后才能去办理工商注销。如果是;被动;注销的,则需要在15日内,办理税务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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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地税共管户,所得税最后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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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企业都属于国、地税共管户,因此要分别注销国税和注销地税。其原则为:先货物劳务税,后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您的所得税在国税,则要先注销地税;如果您的所得税在地税,则先注销国税。按照这个顺序,请携带以往的纳税申报表和公司历年账本分别到国、地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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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来没记过账,没报过税的公司,到了要注销的时候,全都得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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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都有税务逾期的情况,在注销之时,之前没有报的税必须得一次一次填报上去。如果都没有业务,即使零申报也要报;如果曾经有过业务往来,能找到账本、凭证、发票的,要如实补申报;如果连账本都没有,就得从补账开始,重头来过…如果有应纳税额产生,那么就属于欠税,要补缴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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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销前的税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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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汇算清缴之后,应在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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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注销流程及需要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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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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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注销备案→登报公示→注销国税→注销地税→注销工商→注销银行→注销社保→注册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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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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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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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所有股东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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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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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国税、地税的报税钥匙、金税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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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所有未开的空白发票、最后一次购买发票时已开的票、购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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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分公司销户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销决议、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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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社保号及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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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国地税所属区域以及专管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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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工商、税务需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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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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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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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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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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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的注册是需要一定的流程以及公示环节,因此公司的注销也是需要一定的手续去解除之前的注册,同时注销也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公司注销流程及需要条件有哪些以及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服务。
关于公司解散诉讼的法律条文有哪些我国针对公司解散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司法解散公司纠纷的处理相关的法律文件,接下来在本文为您汇总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05.19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