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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概念 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违约的责任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2年5月20日 来源: 昆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szgdjfls.com/

  罗毅,昆明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第三人代为履行概念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由第三人作为当事人向相关债权人履行合同中的义务的一种方式。第三人有权为债务人承担合同中规定的债务的履行义务。下面就由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第三人代为履行概念的相关资料。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三人代为履行概念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由该条可以得出,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合同当事人就此所订合同,通常称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如下:

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世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情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

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由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

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违约。但是,如果第三人的不适当履行出于恶意,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而且,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

合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条款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或者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予以补正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

综上所述,第三人一般是出去双方当事人的其他人。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应该视作是债务人承担的,债权人不得认为是违约的情况。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在线咨询。

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违约的责任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对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了规定,那么合同一方违反双反约定需要承担怎样的呢下面将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违约的有哪些

合同的履行是缔约的真正目的和合同法的全部意义。合同的履行的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即债务人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下面主要讲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和抗辩权。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情势变更而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此原则的确立对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十分有益,虽我国的现行合同法未作规定,但是我国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已承认此原则。

抗辩权是指对相对人的请求进行抗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于不安抗辩权,合同法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如果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一般也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在签定合同对违约进行约定时一定要考虑到自己违约的可能性,避免自己将来可能承担的高昂的;违约金。譬如,经济活动中,供货方一般均能依约履行义务,而定货方却常常因流动资金不足不能如期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定货方在合同中千万不能随意承诺逾期付款将支付高额违约金,最好约定一个付款宽限期。另外还要约定在特殊情况下己方的免责事由,尽可能避免己方可能的违约。

另,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以上就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进一步的问题,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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